週一, 13 七月 2020 11:57

基督徒可以接受按摩服務嗎?(傅再恩牧師)

Written by 傅再恩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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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再恩

問:時下流行保健按摩,雖然不少店舖正當經營,但也有暗操淫業,所以按摩中心常被人誤作色情場所。基督徒是否有所避諱,絕跡這些場所呢?

答:首先,這問題屬於《聖經》沒有明文規定的事,因此要以《聖經》的原則去衡量。

《聖經》原則一:這事能夠榮耀神嗎?

「你們或吃或喝,無論做什麼,都要為榮耀神而行。」(林前10:31)當基督徒一開始想這問題的時候,真理的聖靈會在信徒的思想、良心中起作用(約14:26、羅9:1)。 因為聖靈來是要榮耀基督、榮耀神的。答案一開始往往在心中是很清晰明確的,如果心中不清楚答案,或稍有猶豫,最好就按兵不動,因為怕得罪神。一個敬畏神的基督徒若能在不自責,又有信心時(羅14:5,22-23),能回答說:「這次我去按摩是能榮耀神的。」這就通過了能否去按摩的第一關了。但仍要顧及《聖經》的原則二。

《聖經》原則二:這事對人有益嗎?

「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就好像我凡事都叫眾人喜歡,不求自己的益處,只求眾人的益處,叫他們得救。」(林前10:23-24,33)

自己就是那第一個的“人”。因身體受到各方壓力的影響、肌肉緊縮,甚至疼痛的情況下,是現代人普遍的症狀。在經濟或保險條件容許,又先瞭解清楚某按摩場所的合法與正當性,遠離試探引誘,以不單獨出入按摩場所為原則,夫妻相伴或邀請幾位同性別的好友同去。把身體治好,再次容光煥發,是對身體有益的事,是件榮耀神的事情,因為身體是神的殿。第二個人就是別的 “人”。若別的基督徒同意自己以上的觀點不成問題,一旦有別的基督徒持相反觀點,認為按摩就等同於犯罪,虧缺神的榮耀,我們就要因為不傷害別人良心的原因,就不去按摩(林前8:12-13; 10:28-29; 羅14:15,22)。最後仍要問原則三。

《聖經》原則三:這事在轄制我嗎?

「凡事我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我都可行,但無論哪一件,我總不受他的轄制。」(林前6:12)若自己不是為了身體治療的原故,但總是積極地為自己安排下次按摩的最好時間;又在日常生活中不斷回味按摩中的樂趣,場所的優雅氣氛,與親友總提到按摩的好處等。縱然去的場所燈火再通明,按摩人員手法再正當,都應立志主前,脫離按摩之魔掌轄制,重獲自由與愛神的生命。

(作者為城北華基教會主領牧師)

Last modified on 週二, 14 七月 2020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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