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佳節,家家戶戶喜氣洋洋,大門上或家中倒貼著“福”字以示福到了,幸福臨到家門,一家人高高興興迎春納福。除夕晚上闔家共餐團年飯,北方人稱為年夜飯,全家團圓,辭舊歲,迎新年。這些都是華人數千年來的傳統習俗,華人基督徒應如何看待民族的傳統禮節和習俗呢?本文以傳統與傳承、轉化與淨化為題,簡略探討文化與信仰的差異、衝突、協調等問題。

作為華人基督徒,我們要認清楚自己的位份與身份;我們生來是華人,來自五湖四海的炎黃子孫,現定居加拿大,有些人持有加拿大國民的身份。信主後,我們成為天國子民,既擁有屬天的位份,也持有屬地的身份。這多層重疊的身份與位份,構成我們對中華民族的傳統習俗有著千絲萬縷、錯綜複雜、情與結的關係;既有承擔和傳承,又需要有淨化與轉化。五千年中華文化的發展,對天和上帝的觀念已經引進了不少人文主義的思想和怪力亂神的習俗。故此,我們需要按照聖經的啟示對傳統習俗進行信仰的反思;對中華民族傳統不一概否定,也不是全盤接收。

保羅在《腓立比書》申述他的民族身份時,如此說:「我第八天受割禮,我是以色列族、便雅憫支派的人,是希伯來人所生的希伯來人。就律法說,我是法利賽人」(腓3:5)。保羅並沒有否定他作為希伯來人的民族身份及宗族支派,甚至在書信中,他強調自己是“純種”的以色列人。有一回,他按照律法上的要求,盡上諸般的義,為提摩太施行割禮(徒16:1-3);又在耶路撒冷與同行的四個人行潔淨禮(徒21:17-25)。但是,當保羅認識耶穌基督後,他並沒有被猶太教的律法主義所束縛;他不是因行律法而稱義,而是因信基督得以稱義(腓3:9)。保羅身處雙文化及多語言的環境中,畢生來回穿梭於希伯來與希臘的“兩希”文化體系內,他深切體會到對自身文化及同胞的福音擔當。因此他堅定不移地宣告:「為我弟兄,我骨肉之親,就是自己被咒詛,與基督分離,我也願意」(羅9:3)。他一生所作的都是為著福音的廣傳和靈魂的得救而擺上,文化的認同帶有福音使命的意義和目的:「向猶太人,我就作猶太人,為要得猶太人;向律法以下的人,我雖不在律法以下,還是作律法以下的人,為要得律法以下的人」(林前9:20)。

神學家尼布爾在《基督與文化》一書中展示出基督與文化相遇時,產生五種不同相應的模式:(一)基督反對文化或基督教與文化對立(Christ Against Culture),無論是西方或中國文化中都存在著一些與基督信仰不相符的觀念和習俗;譬如耶和華與巴力是對立的,基督徒不能與世俗為伍,更不能同流合污的。(二)基督屬乎文化或基督圓融文化(Christ of Culture),耶穌基督道成肉身進入人類的時空領域內,生活在羅馬帝國巴勒斯坦的希伯來文化中;祂不是生活在一個真空中,乃是屬於一個文化體內。(三)基督在文化之上(Christ Above Culture),耶穌基督既是完全的人,也是完全的神;因此祂持有超然的神性,擁有全知、全能、全在、至善、至聖、至愛的屬性。祂在人類文化體之上,祂是宇宙萬有的創造主。(四)基督與文化在吊詭的張力中(Christ and Culture in Paradox),因著罪的介入,人類的文化發展產生出許有不合神心意的地方。耶穌基督來到屬祂的人中間,但世人卻不接受祂;於是這種吊詭的張力存在於基督教與文化的關係中。(五)基督轉化文化(Christ Transforms Culture),耶穌基督降世乃是要拯救世人,脫離罪的控告和權勢;祂改造的不單是個人,也是藉著個人的改變來改造社會,淨化、轉化、提昇及昇華民族和文化。

尼布爾所分析的五種模式都同時存在於當下的社會裡,在一些領域中,屬神的人需要與敵對神的文化對立;例如以利亞在迦密山上與巴力和亞舍拉先知對峙比鬥,顯明耶和華是獨一真神。在另一些領域上,基督徒需要持有道成肉身的心志和行動,進入人群與社區內,與貧窮者、心靈受壓迫者、關係破裂者、無家可歸者、孤兒寡婦等社會的邊緣人士認同。在社會不公義的事情上,基督徒又要從上帝的道德標準中來檢視、批判、發聲,發揮先知的功能,成為社會的良知。甚至基督徒需要對社會有所承擔,負起改造社會的重任;信徒要作光、作鹽,使社會更充滿神的慈愛、公義、憐憫。故此,這種張力是不可避免的,我們既要傳承文化,也要轉化文化內不合神心意的習俗。

迎新納福的“福”字甲骨文是會意字,古人兩手捧起祭祀的酒器在神壇前澆奠,向天祭祀祈福。現在“福”的隸書方塊字有左邊祭祀的部首,表示屬於宗教及心靈的需要,右邊是一口田,屬於生活餬口所需的衣食住行。故此,“福”包含著長夀、富貴、康寧、德厚的意思。此觀念與希伯來文的“平安”(Shalom)十分接近,既有宗教意味,亦涵蘊道德、心靈、夀數、物質、財富等元素。我們向人介紹耶穌基督就是傳“福”音,讓聽到福音而願意相信的人可以與神和好,領受永生,罪得赦免,心靈平安,生活有供應,人生有希望。因此過春節時,我們在家中貼上“福”字的精緻圖像或使人心靈振興的春暉和春聯等習俗都是好的。我們不必過於執著 “過大年”、“紅包”、“利是”等習俗,含有神話傳說中的“年獸”妖怪、紅紙辟邪、“利市仙官”等觀念,就一概反對。但我們也要明白這些典故後面的觀念有不少民間宗教的背景;例如香港人所謂的“利是”,原先是指趙公明的徒弟姚少司被姜子牙封為迎祥納福的利市仙官,“利市”與“利是”諧音。按《封神榜》所記載,“五路神”計有“趙公明、招寶、納珍、招財、利市”,這些都是神祗的名稱。至於“利市”的意思,《周易說卦》稱八卦的第五卦為“巽”,並指出“巽為近利,市三倍”;於是“利市”又與卦象連接起來。因此,招財貓、招財進寶的符籙、畫像等都含有宗教意味,基督徒不應該毫無保留地採用或參與。

華人傳統習俗繁多,不勝其數,我們在此處不能逐一詳細說明;但總的來說,聖經有明顯的指示和禁令時(例如拜偶像),基督徒就絕對不要作。當聖經沒有明確禁止時,我們需要運用保羅所教導的原則:「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 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林前10:23-24)。在基督裡,真理使我們得自由,但我們的自由卻不能因此成為別人的跘腳石,使他人跌倒(林前8:9-12; 10:31-33)。我們凡事都要自我檢視,這件事是否能榮神益人呢?

Last modified on 週一, 29 十一月 1999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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