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聖經》教導要順服在上掌權者,但是教會領導團隊欠缺智慧,卻一意孤行,信徒還要跟從嗎?

《羅馬書》13章1至7節有這樣的教導:「政府的權柄,人人都應當順從。因為沒有一樣權柄不是從神來的;掌權的都是神設立的。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反對神所設立的;反對的人必自招刑罰。執政的不是要使行善的懼怕,而是要使作惡的懼怕。你想不怕掌權的嗎?只要行善,就會得到稱讚;因為他是神的僕役,是對你有益的。但如果你作惡,就應當懼怕,因為他佩劍,不是沒有作用的。他是神的僕役,是向作惡的人施行刑罰的。所以你們必須服從,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的緣故。因此,你們也當納稅,因為他們是神的差役,專責處理這事的。你們要向各人清還所欠的;應當納稅的,就要給他納稅;應當進貢的,就給他進貢;應當敬畏的,就敬畏他;應當尊敬的,就尊敬他。」(新譯本)

這段落是信徒熟悉的經文,內容不是單指政府的領導,多個英語版本都是governing authority(管治權柄),或社會人儕間的higher power(更高的權力)。

執掌管治的權柄,通常是指那些在管理架構中的領導人。撇除商業營運的管治模式,現代民主社會中,領導人通常都是由選舉產生。教會某些領導團隊也是經由選舉而產生。華基教會的主任牧師也必須經過一個既定的審慎選舉和肯定步驟才被任命,整個領導群體也是由選立的架構而組成,被委派帶領教會長遠性的方向及計劃,也負責經常性的行政決策和運作活動。這些事務通常都在教會年會和執事會的經常會議中作出討論和決定,至於一些長遠的方向計劃,更會在會員年會或財政預算大會等等諮詢過程裡作出報告。

華基教會在現有的行政體制下,事工決策都不會是一個人的決定,特別是一些較重要或教會整體事工的長遠性方向,都會經過教牧執事團隊的討論和肯定後才實施推行;雖然在推行策動上,大都是由牧師作主導,卻並不是牧師的一意孤行。

在《新約聖經》中,也曾描述使徒領袖之間有分歧的事。保羅與巴拿巴為了青年人馬可而分道揚鑣,兩個人都有偉大的志向,各有自己的意見,並看對方的決定不合適自己,因此彼此分開,各行各路。他們雖然見解分歧,卻在主內仍然同心,教會未至分裂,只是宣教隊伍兵分為兩路。多年以後,保羅和巴拿巴更加老練,不單仍然互相接納,保羅對成長後的馬可,更是另眼相看。

對於意見仍然未被採納的情況,我記起一位老牧者鈿如此分析提議,值得個人參考。信徒當然可以安靜為教會牧者禱告,這是等待神顯明祂旨意的操練。但若是自覺與自己負擔截然不同,也可以考慮轉往目標相同、負擔一致,且能投身事奉的教會;或許這就是老牧者所說的「中策」,但是仍然要榮耀主名。

「照著我所切慕、所盼望的,沒有一事叫我羞愧。只要凡事放膽,無論是生是死,總叫基督在我身上照常顯大。」(腓1:20)

問:信徒熟悉《聖經》,處事能幹,熱心教會服侍;惟夫婦關係不和,仍要推舉這人作教會領導嗎?

你在問題中提到的「不和」,沒有詳細說明細節,是夫婦間長期處於冷戰、熱戰的關係?抑或差不多演變到要找警察來協調呢?若是如此,就非常嚴重了!當然應該立即停止做領導的事工,甚至不適宜被提名,以便先專心解決夫婦間不和的問題。

不過,如果夫婦間只是在生活處事、子女教養、婆媳關係等事情上偶然意見不合,這都是家庭裡無傷大雅的事,不是道德操守或關鍵性的問題,不應該影響被提名參與教會事奉。教會當鼓勵他/她重建夫婦關係,活出美好恩愛的婚姻,給處事能幹的信徒服侍和改進的機會。當事人的家事處理妥當後,夫婦關係重修舊好,推舉或提名領袖小組要同心尋求聖靈引領,然後小組才作出決定,這都是滿有恩典的行動。

事實上,我們都是罪人,人誰無過?知錯能改,善莫大焉。若犯錯那方願意誠心悔過,他/她在神面前罪已得赦,我們當然也要全心接納,讓他們在教會再次投入事奉生活。

(回答者為華基聯會會牧)

Last modified on 週二, 02 六月 2020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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